為進一步引導進出口企業、單位守法自律,體現“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保障海關統一執法,提升通關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開展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范圍
在全國口岸海運、陸運、空運進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第80、81、82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海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
在上海口岸空運進口、向上海海關申報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限上海海關注冊進出口企業、單位,不含快件)。
在北京、寧波口岸進口的《稅則》第84、85、90章商品,分批納入試點范圍。
涉及公式定價、特案以及尚未實現電子聯網的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或者原產地聲明的,不納入試點范圍。
二、主要內容
(一)自主申報、自行繳稅(自報自繳)。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辦理海關預錄入時,應當如實、規范填報報關單各項目,利用預錄入系統的海關計稅(費)服務工具計算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并對系統顯示的稅費計算結果進行確認,連同報關單預錄入內容一并提交海關。
進出口企業、單位在收到海關通關系統發送的回執后,自行辦理相關稅費繳納手續;需要紙質稅款繳款書的,可到申報地海關現場打印,該紙質稅款繳款書上注明“自報自繳”字樣,屬于繳稅憑證,不具有海關行政決定屬性。
(二)稅收要素審核后置。
貨物放行后,海關對進出口企業、單位申報的價格、歸類、原產地等稅收要素進行抽查審核;特殊情況下,海關實施放行前的稅收要素審核。相關進出口企業、單位應當根據海關要求,配合海關做好稅收征管工作。
進出口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書面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經海關認定為主動披露的,海關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對主動披露并補繳稅款的,海關可以減免滯納金。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稅則》第84、85、90章商品的試點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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