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水資源、農業和加工業部關于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核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核果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吉爾吉斯共和國水資源、農業和加工業部關于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核果輸華植物檢疫要求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核果(以下簡稱核果)包括杏(學名Prunus armeniaca,英文名Apricot)和桃(學名Prunus persica,英文名Peach)。
三、允許的產地
吉爾吉斯斯坦核果產區。
四、批準的果園和包裝廠
輸華核果果園、包裝廠應在吉爾吉斯共和國水資源、農業和加工業部(以下稱吉方)審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批準注冊。注冊信息包括名稱、地址及注冊號碼,以便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公告相關規定時準確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吉方應向中方提供企業名單,經中方審核批準后在海關總署網站上公布。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蘋果蠹蛾Cydia pomonella
2.蘋果蠣盾蚧Lepidosaphes malicola
3.吐倫褐球蚧Rhodococcus turanicus
4.歐洲蘋虎象Rhynchites bacchus
5.桃肖紋翅大蚜(桃大黑蚜)Pterochloroides persicae
6.李痘病毒Plum pox virus
7.大麗花輪枝孢Verticillium dahliae
8.梨火疫病菌Erwinia amylovora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果園應在吉方監管下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溯源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范(GAP),保持果園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污染源、收獲時剔除落果和爛果等,確保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果園應執行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物理、化學或生物防治以及農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輸華果園應按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6號(ISPM 6)的要求,針對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制定管理計劃,全年組織實施果園監測。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癥狀,采取包括化學、物理或生物防治等綜合管理措施,以控制有害生物種群密度或維持低度流行水平。
3.輸華果園的植物檢疫措施應在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吉方或其授權機構培訓。輸華果園應保留有害生物監測記錄及防治記錄,并在需要時由吉方向中方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信息。
4.針對蘋果蠹蛾,輸華核果應產自蘋果蠹蛾非疫產區或經系統控制措施有效防控的果園。
(1)非疫產區應由吉方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0號(ISPM 10)相關要求建立,并由吉方按照要求開展有害生物監測(監測計劃見附件),并須得到中方批準。
如相關非疫產區內發現蘋果蠹蛾,吉方應暫停該非疫產區輸華資格。應在48小時內通知中方,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當吉方消除疫情并經中方認可,非疫產區方可恢復。
(2)如無法建立非疫產區,吉方或其授權人員應采用系統控制措施,利用信息素誘捕監測的方法,對輸華果園進行蘋果蠹蛾監測,并應要求向中方提供監測記錄。輸華果園應從開花期至收獲結束,開展蘋果蠹蛾監測。果園中誘捕器設置密度為每公頃1個,面積小于3公頃的果園必須至少安裝3個誘捕器,誘芯每月更換一次,每周檢查一次誘捕器。
如發現誘捕器中有3個或3個以上的蘋果蠹蛾,要立即進行有效防治(如使用干擾交配技術等)。防治不徹底的果園,吉方應暫停該果園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應要求,吉方應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調查報告或管理記錄。
5.針對蘋果蠣盾蚧、土倫褐球蚧、歐洲蘋虎象、桃肖文翅大蚜(桃大黑蚜),輸華果園應在吉方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開展監測,從開花至收獲期,每兩周監測一次,重點檢查枝條、葉片、果實上是否有上述有害生物為害。如發現相關有害生物或危害癥狀,采取化學或生物防治在內的綜合管理措施。
6.針對真菌、病毒等有害生物,按照吉爾吉斯共和國官方規定的或中方認可的IPM指南和病蟲害管理措施,輸華果園應在生長季節對大麗花輪枝孢和李痘病毒開展監測,每兩周監測一次,重點調查枝干、莖、葉和果實是否有可疑癥狀。如發現任何可疑癥狀,必須取樣進行實驗室檢測。吉方應暫停相關果園輸華資格,并立即通知中方。吉方消除疫情并經中方認可后輸華資格方可恢復。在收獲前對果園進行一次檢查,確保核果果實不帶上述有害生物。
(二)包裝廠管理。
1.輸華核果的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吉方檢疫監管下進行。
2.輸華核果的包裝廠應整潔衛生,地面需硬化,且有原料場和成品庫。核果的存放、加工、處理、儲藏等功能區相對獨立、布局合理,且與生活區采取隔離措施并有適當的距離。
3.輸華核果在包裝過程中,應經人工挑選、分級和清潔等工序,剔除病果、蟲果、爛果、畸形果、枝葉或其他植物殘體及土壤等。
4.包裝好的核果如需存儲,應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5.注冊包裝廠應建立溯源體系以保證輸華核果可追溯至注冊果園,記錄加工包裝日期、來源果園名稱或其注冊號碼、數量、出口日期、出口數量、輸往國家、集裝箱號碼等信息。
(三)包裝要求。
1.輸華核果的包裝材料應干凈衛生、未使用過,符合中國有關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5號(ISPM 15)要求。
2.每個包裝箱上應用中文或英文標注水果名稱、國家、產地、果園和包裝廠的名稱或注冊號碼等信息。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裝有輸華核果的集裝箱必須在裝箱時檢查是否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經吉方確認檢查記錄。
(四)出口前檢疫。
1.出口前,吉方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核果進行抽樣檢查,最小取樣量為1200個果實,同時至少對60個果實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疑果實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內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可降為1%。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枝葉或土壤,該批貨物不得出口中國,并視情況暫停本出口季相關果園、包裝廠核果輸華。如來自非疫產區,則取消相關非疫產區地位。吉方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保存查獲記錄,應要求提供給中方。
(五)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核果,吉方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標準第12號(ISPM 12)出具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注冊號碼,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Fresh Stone fruits from the Kyrgyz Republic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該批貨物符合吉爾吉斯鮮食核果輸華植物檢疫議定書要求,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在貿易開始前,吉方應向中方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確認和備案。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輸華核果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驗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標識核查。
1.核查進口核果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
3.核查包裝箱和托盤上的標識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核果應從中方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核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合格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中方批準的果園或包裝廠,則該批貨物不準進境。
2.如發現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或在吉爾吉斯斯坦新記錄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或發現土壤、植物殘體等,則該批貨物作退回、銷毀或除害處理。
3.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該批貨物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如發現上述不合格情況,中方將視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并及時向吉方通報,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核果進口。吉方應查明原因,督促相關果園、包裝廠進行整改,直到相關整改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并被中方認可。中方將根據吉方整改結果,決定是否取消暫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非疫產區內蘋果蠹蛾的監測計劃.doc
海關總署
2024年7月31日
公告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核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吉爾吉斯斯坦鮮食核果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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